保險合同 中止與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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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 中止與 終止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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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在人壽保險合同中最常見。人壽保險合同大多期限較長,由數年至數十年不等,故其保險費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納。如果投保人在約定的保險費交付時間內沒有按時交納,且超過寬限期(一般為60天)仍未交納,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各國保險法均規定,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可以在效力中止後的2年內申請復效。

滿足復效條件復效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具有同樣的效力,可以繼續履行。當然,效力中止的保險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復效申請,或保險人不能接受已發生變化的保險標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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