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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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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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約定不明確工資如何確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46條規定,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可見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取得相同勞績。如果按照勞動部對同工同酬的定義,實踐中勞動者要“同工同酬”,舉證還頗有難度,“從事相同工作”,舉證是比較容易,但要舉證“付出等量勞動、取得相同勞績”卻不是一件輕易的事情。

勞動法實施十餘年來,勞動合同簽訂率一直不高,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熱衷於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比如勞動報酬的標準、組成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均為口頭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導致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舉證困難,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11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看完了上文的內容,大家應該清楚勞動合同協商條款有哪些了吧,就包括試用期、培訓、保密等等,其實都是屬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內容。換言之,對於這些內容,其實要是當事人協商達成了一致的話,也是可以不做出相關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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