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告知工資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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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告知工資合理嗎?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告知工資合理嗎?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將來如果再有勞動糾紛,是難以維權的。所以建議和公司協商,補齊勞動合同中關於工資的條款,或者訂立附加合同補充清楚。

二、相關規定

這是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中必須體現的一項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其次,勞動法上的無效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勞動合同。由此定義可知,一份勞動合同的有效與否關鍵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另外,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對於勞動者來説,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和企業協商,將約定的薪資當成補充文件簽字確認,或是要求公司給予書面的薪酬確認。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得要咱們自己蒐集證據,妥善保存好工資單或是銀行流水。

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項權益,都是會簽訂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勞動合同以及勞動法的行為,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索要相應的賠償,賠償金可以進過雙方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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