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基本內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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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基本內容條款

勞動合同基本內容條款

合同的內容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必備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規指定的;約定條款是指當事人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確定的條款。勞動合同一般同時具備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具體項目而形成的。 《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七項,合同範本《勞動合同基本內容》。《勞動合同法》現在的規定是九項,兩相對比,可以發現,增加的項目有: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社會保險;減少了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三項。可以説,《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為詳細、更加具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39;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一規定明確了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採取的方式。 勞動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和勞動者崗位需求的變化,變更勞動合同的情況不可避免。在勞動合同制度實行的過程中,有的用人單位就利用勞動合同的變更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些用人單位在變更勞動合同時,僅僅是口頭上講一下,而不在勞動合同文本上進行修改;或是雖然變更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不把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自己保管,而是由用人單位集中保管。有的用人單位就借勞動者沒有合同文本和沒有保管勞動合同文本之機,擅自改動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直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用人單位作了手腳,侵害了其權益。這時,即使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大多是以勞動合同的文本為依據進行仲裁和判決,最終的結果是勞動者權益受侵害卻不能得到維護。 《勞動合同法》的該條規定針對勞動合同變更中存在的問題,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即變更勞動合同是雙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説了算,只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變更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需要注意的是,變更的內容是雙方約定的內容,而不是法定的內容。 二是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和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差不多,應當採取書面的形式,作為雙方各自的憑證和發生爭議時維護各自權益的依據。 三是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即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單位獨家管理,而應該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各自保管。只有這樣,那些黑心的用人單位才不容易作手腳,勞動者的權益也才能得到相應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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