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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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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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權需要注意:1、 通知一定要採取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不簽收,則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郵寄一份。
2、通知期內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3、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保留交接清單。
4、這種方式離職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最終仍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