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公司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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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規公司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假若員工在工作期間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或者觸及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違規公司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一般來説,辦理離職前應當事先通知當事人和相關部門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並且書寫離職申請即可。

一、用人單位正當合法辭退需要以下理由及程序: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二、《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三、解除勞動合同種類

1.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員工違規公司與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職工在工作期間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是職工缺乏職業素養的一種表現,同時也説明職員沒有能力和資質繼續為用人單位工作。當然對於當今社會,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應當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這樣才能促進企業或公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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