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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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樣的?

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天起,就代表着雙方都不能去違反其中的條約,那麼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樣的?這是要看是什麼情況有自主解除和被迫解除,自主解除的沒有賠償,如果是被迫解除的話用人單位就要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如果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分類,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被迫解除和主動解除。其中被迫解除是因為用人單位有法定情形損害勞動者權益時,勞動者被迫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而主動解除是指勞動者由於個人原因選擇離開。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經濟補償金,而因為其它勞動者自身原因離職的除非用人單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獲經濟補償金。

根據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存在以下十一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較典型的做法比如給員工放假、待崗,可視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未支付工資,未支付加班費等。

按時支付工資是單位的義務,當單位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時,勞動法也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可以隨時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麼,如何認定 “及時”支付呢?我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只是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並沒有對 “未及時”規定具體的期限。

當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下,各省市地方對遲發工資一般給出了幾天寬限期。當企業遇到生產經營困難的問題時,也可以規定延期支付工資的期間。相關部門對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 “拖欠”工資做了一個解釋,即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上當地社保局網站查詢,或者打12333諮詢。北京地區2012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260元。這裏的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是扣除了社保、公積金和税以外到手的工資。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或者漏繳社保項目的,均為未依法繳納。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才能享受帶薪年假等等。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為使勞動者 “工齡歸零”,迫使勞動者辭職後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員工什麼賠償

公司由於有新的投資方,所以要把原來的員工都全部解散,而且突然提出,然後所有人員在三日內必須離開公司。請問,這樣的情況員工可以提出什麼樣的賠償要求,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用人單位除了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違約責任外,還必須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主要依據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可以參考的條文有: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而且,還可以立即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並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其他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對於雙方來説都是特別重要的,如果有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那麼另一方就是負法律的責任,因此,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是怎麼樣的?就要看當時是什麼情況了,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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