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囑和變更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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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遺囑和變更遺囑的效力

遺囑,是從遺囑人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同時又是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所以,在遺囑沒有生效之前,遺囑人如果認為所立遺囑沒有反映自己的真實意思,或者後來改變了原來的真實意思,就應當允許撤銷或變更。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所謂遺囑的撤銷,就是把已經立好的遺囑通過一定的方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比如,遺囑人故意把所立遺囑銷燬。所謂遺囑的變更,是遺囑人對所立遺囑的內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遺囑內容失去效力。

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最後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後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後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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