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撤銷遺囑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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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撤銷遺囑應該怎麼做

公民可以訂立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等方式自由地安排自己的遺產,當情勢發生變化,自己安排遺產的意志發生改變時,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那具體來説如何變更撤銷遺囑?也就是説,變更撤銷遺囑該怎麼做?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變更撤銷遺囑

1、用一定的方式聲明撤銷或變更原遺囑。

遺囑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原訂立遺囑的公證機關或原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作出撤銷或變更原遺囑的聲明。

2、以立新遺囑的方式使原遺囑喪失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遺囑人原所立的是公證遺囑,在撤銷時,仍需要原公證機關辦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原公證遺囑。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二、變更撤銷遺囑該怎麼做

除了變更撤銷遺囑的一般方式,還需要注意的是公證遺囑這種特殊的遺囑該如何變更撤銷。本部分就此介紹如下。

1、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之必要條件:

(1)當事人必須親自向公證處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並未受到任何人的脅迫誘使;

(4)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的原因真實、明確、清楚。

符合上述條件的當事人要求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時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處應及時受理辦結。

2、《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遺囑撤銷需要遺囑的訂立人通過立新的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撤銷或者向公證處申請撤銷原公證遺囑即可。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變更撤銷遺囑”以及“變更撤銷遺囑該怎麼做”有了更深的認識。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所以不要按照自己的想法變更撤銷遺囑,事先最好諮詢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保障遺囑完全體現自己的意志,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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