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裏不續簽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廠裏不續簽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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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裏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不續簽可以要求單位給補償,或者直接仲裁和起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該續簽: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


    在其他情況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應注意的是:


    1、支付最高額度: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


    2、支付起算期:由於原《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因此支付補償金的年限應該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補償金。


    綜上所述,工廠在明知道這些勞動者都是不會在意法律上的合同問題就更加應該讓自己成為合法的社會主體而幫助員工提高這方面的意識,不管員工是否主動要求續簽都應該與其進行必要的協商,如果工廠始終不續簽就可能會面臨訴訟和仲裁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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