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工解除勞動合同需交納“成材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9W

學徒工解除勞動合同需交納成材費

學徒工解除勞動合同需交納“成材費”嗎,

  我高中畢業後,來到這家鐵藝加工廠上班,與廠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我有6個月的試用期,一年的學徒期,到現在上班還不滿一年。前些日子,我向廠方提出準備解除勞動合同,廠方告知我,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需要交納3000元的成材費。我問他們,什麼是成材費?廠方説,成材費就是培訓費,因為你是學徒,廠方是付出了代價的,不能説走就走,這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規定的。請問,我在學徒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廠方的要求交納成材費嗎?

   律師答覆:現在,勞動用工是完全建立在雙方平等和自願基礎上的,勞動者有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用人單位也有選擇勞動者的權利。從夏先生的詢問中看,他已經過了試用期,按與廠方簽訂的合同,正處於學徒期,但沒有與廠方約定服務期。那麼,既然夏先生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可按《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辦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培訓費並不適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實習期、學徒期等期間,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一般性的鍛鍊、培養和教育,至於廠方所説的成材費等同於培訓費,是沒有根據的。

   另外,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第三條解釋: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從這裏也可以看出,學徒是對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人員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但學徒不等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專業培訓

   綜上所述,你可以按照《勞動法》等有關規定,向廠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申請,並按期與廠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廠方交納所謂的成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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