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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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曠工作為一項嚴重的違紀行為,被多數的企業所禁止,懲罰的力度也都相對嚴厲。員工曠工時間到達一定限度的時候,企業會實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對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員工給予賠償麼?本站將會為您解答。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根據以上情況,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怎麼算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員工因曠工造成的解僱用人單位需要賠償麼?

因為勞動者曠工達到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該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定要符合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相應的賠償,但由於曠工造成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必給予賠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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