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職業危害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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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職業危害防護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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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在乙方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按照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不管是我們通常認知的勞動合同還是通篇所説的簡易勞動合同都是為了保障勞動雙方權益所誕生並存在的,裏面的基本內容大同小異,但正式的勞動合同保障的內容會更多那是毋庸置疑的,簡易勞動合同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誕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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