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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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是什麼?

勞動人員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的關係就是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確立之後雙方的關於勞動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行使自己享有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這樣的情況還需要有勞動合同的保障。所以勞動者要和用人單位及時的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是什麼?

一、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是什麼?

1、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法律要求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因在書面勞動合同以白紙黑字的形式記載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減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可能產生的糾紛。一旦雙方產生糾紛,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以成為很直觀的、很有説服力的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就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3、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 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持續的時間的長短,《勞動合同法》將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分為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無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用人單位無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隨着國家對於法律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勞動者大部分都知道在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之後,就應該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這樣做能夠充分的為自己的權益提供保障,避免自己的權益遭受損失。同時勞動者還需要知道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危害,找到相應的對策幫助自己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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