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範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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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1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範本8篇)

[案情]:

2004年5月14日,劉某自帶三輪車到何某開辦的液化氣站從事送液化氣工作,雙方約定報酬按每送一瓶液化氣2元計價。同月16日,劉某依何某指派送液化氣,途中不慎將三輪車撞到牆上,致使頭部受傷,經治療花去醫療費15000餘元,事後何某支付了1000元,劉某向何某索賠餘款無果,遂將何某告上法庭。

認定本案的關鍵在於確定雙方是一種承攬關係還是僱傭關係,這直接關係到何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僱傭關係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己的技能為僱主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否獨立完成工作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受僱期間從事僱傭活動(即從事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其意志和行為受僱主的約束和支配並受其監督為之服務。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雖也為定作人選任併為之服務,但承攬人是獨立完成工作的,不在定作人的直接監督之下。

二、承擔責任種類不同。僱傭關係中,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所受損害,僱主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88)民字第1號《關於僱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任意侵犯。因此,僱主負有不得侵犯僱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義務,僱員一旦在受僱工作中受傷,就意味着僱主已違反了該義務,僱員有權要求僱主基於勞動保護進行賠償,由於這項賠償權不是基於僱傭合同產生的,侵害的也不是僱員的債權,故屬侵權責任。而承攬關係中,承攬人與定作人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依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互相承擔的一種合同責任,承攬人如在工作中受傷,因不屬合同約定的債權範圍,定作人也不負有賠償的義務。

三、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之通例,僱主對僱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僱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僱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攬關係中,因雙方是合同關係而不存在着侵權關係,承攬人受傷不屬合同調整範圍,不適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劉某送液化氣的行為即將液化氣送往何處,交由何人等,都受何某授權和指示,並在何某的直接監督下執行,其工作也不具有獨立性。劉某雖自帶勞動工具,但並不能改變其受僱的性質,故劉某與何某之間應為僱傭關係。劉某受僱工作期間受傷,無論其主觀過錯如何,都應由何某承擔全部的責任。

需指出的是,有人在認定僱傭關係的同時,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即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認為僱員受損自己存在過錯,應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筆者認為,該條規定是針對普通侵權關係,而不能適用僱傭關係,因為僱傭關係中僱主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不問僱員受損的原因,僱主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也正是僱傭關係的一大特點。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2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提供勞動,並按勞動的質量和時間給付報酬;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完成一項工作,最後要提交勞動成果,並根據勞動成果給付報酬。以上是關於勞務合同和承攬合同的區別的解答。

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3

許多勞動者分不清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並且容易發生兩種錯誤認識。
第一種認為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兩者沒有什麼區別,都是勞動者提供勞動,單位支付報酬,因此,籤什麼合同都一樣,雙方都構成了勞動關係。另一種認為,只要合同上寫的是勞務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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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4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那麼,承攬合同與定做合同的區別有哪些呢?下面我為您詳細介紹。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定作合同則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是指承攬人用自己的技術、設備、材料和勞力,應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
買賣合同與定做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買賣合同轉移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定作合同的標的則是特定的勞動成果。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定作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3、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權過問出賣人生產經營和標的物取得情況,定作合同的定作人有權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對承攬人的工作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4、一般來説,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於合同訂立之前,而定作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形成於合同訂立之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只是承攬合同的一個種類,定作合同中由承攬人自己準備原料。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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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5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買賣合同沒有這個特點;3、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買賣合同沒有人身屬性。
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僱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動過程本身;2、承攬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僱傭合同需要受僱主指揮管理。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介紹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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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6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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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7

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物為特定物,買賣合同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應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監督檢查,買賣合同沒有這個特點;3、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買賣合同沒有人身屬性。承攬合同與僱傭合同區別:1、承攬合同標的為承攬人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行為,僱傭合同的標的為勞動過程本身;2、承攬人可以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僱傭合同需要受僱主指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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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常用8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茲有乙方現承包甲方發包的工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3、承包內容:________________

4、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6、質量要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7、工期要求: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相關事宜,全面、全權負責現場的管理工作,對乙方的工程質量、進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向乙方提供臨時水電。

三)乙方工作

1、乙方________________為駐工地代表,常駐現場,負責履行合同範圍內的應盡職責,按照甲方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服從甲方工地代表的監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範圍內各相關工種間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驗收交鑰匙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築結構或設備管線。

四)關於質量的約定

1、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圖紙、作法説明及設計變更等進行施工,工程質量達到施工合同要求,相關質量驗收規範作為本工程的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如因乙方責任原因造成質量不合格或不能通過驗收,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3、如因甲供材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本工程質保期為________________年,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之日起計。保修期內如發生質量問題,乙方須無償履行保修責任。

五)關於工期的約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約給付乙方工程進度款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2、如因乙方責任造成中途無故停工、窩工而影響工期,工期不順延。

3、因業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響工期,工期順延。

六)關於價款和結算的約定

七)關於材料的約定

八)關於安全生產的約定

九)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

1、乙方須自行完成本施工任務,嚴禁乙方將本項目再次進行分包或轉包。

2、因乙方責任原因而延誤工期逾期完工,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賠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必須給進場施工的工作人員購買人身保險,在施工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4、如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經濟賠償,且甲方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履行完畢後即終止。其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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