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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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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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 用人單位當然解除 

(一)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二)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二 用人單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三 用人單位經濟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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