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 能否算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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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能否算自動離婚?

在我們的工作中,經常接到這樣的諮詢:雙方因為吵架等家庭瑣事的原因,一方從家中搬出滿兩年的,是否就算自動離婚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8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佈以後,男女婚姻關係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的合法途徑有三條: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係;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係自然終止。那為什麼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説法呢?,這種説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並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係,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説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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