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假要提供什麼材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8W

一、流產假要提供什麼材料?

流產假要提供什麼材料?

流產假要提供的材料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體檢證明等等。若女員工是未婚先孕流產的,不享受流產假期,女員工能提供醫療證明的,可以按病假待遇處理。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對於我國給予了女職工流產假的事,很多勞動者都不知道,或者是知道但是單位不會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假期。遇到這種情況,女職工們就該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畢竟流產需要休養,而這又是女職工法定的權利。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流產假它要提供一定的條件才能夠獲得一定的產假證明,當然這種產假證明的話,它也是有很多的先決條件的,其中就包括住院證明和診斷證明,必須是已經以登記結婚為前提基礎的。如果沒有結婚,就不能夠請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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