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年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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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年限計算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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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麼計算


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從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08年後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從08年前起算。

即前三種理由只從08年後起算,後三種理由從08年前起算。法律依據是什麼呢?08年後當然是《勞動合同法》,08年前則是2001年的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也就是説,上述“4、5、6”的情況下,08年前與08年後的法律均支持經濟補償金,而上述“1、2、3”的情況下,只有《勞動合同法》支持經濟補償金,因而只能從08年後起算。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辭職信中未寫明上述理由,那麼即使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一般勞動爭議仲裁委也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在拖欠工資、強迫勞動等惡劣情形下,法院有可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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