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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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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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

  勞動者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但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欺詐、威脅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合法的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故意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屬於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詐手段,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平等自願原則,該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無效的勞動不存在解除的問題。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4條、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來認定,而應當由有關部門來確認。勞動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要辭退勞動者,首先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經確認之後,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辭退該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的欺詐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還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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