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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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訂立的首要條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身份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訂立勞動合同還應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除此之外,勞動合同還應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必備條款。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者在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核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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