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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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勞動合同法條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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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條文內容有哪些

1、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按照我國的統計口徑,工資一般包括:

①計時工資;

②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③獎金;

④津貼和補貼;

⑤加班加點工資;

⑥其他工資。

2、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分段計算。目前,可以明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第一,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第二,分段計算的時間劃分分別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後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第三,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分別是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

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②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在勞動法條內容當中包括了工資以及勞動時間等相關規定和要求。對於勞動者的工資內容,應當包括合法工資以及津貼補助等多方面。同樣的,在勞動時間上也應當遵循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合法的休息日以及請假方面做出要求。除此之外,法條內容還包括工傷等勞動者維權的內容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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