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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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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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如果招的是個實習生(只能是沒有畢業的學生)是不用籤勞動合同的,也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但應該籤個協議之類的,以便日後有問題可適用於《合同法》!  另外, 根據法律規定,實習和試用是有本質區別的,直接涉及到應屆畢業生合法權益的保護。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實習單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環境或指派專人傳授技能進行指導,實習生則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儘快適應並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實習是學校教育的延伸,可以無勞動報酬,期限可長可短。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  但少數用人單位卻將錄用前的試用稱之為實習,以規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其實,所謂“實習期”就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正式錄用前的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應屆畢業生的雙向考察。這時,試用期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且起始時間為用工之日。因而應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即《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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