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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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標的物不明確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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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內容不明確怎麼辦

買賣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雙方在簽訂時,都應全面考慮各自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其內容應做到具體、詳盡、精闢,但是,在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明確的條款,《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救規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分公司成立起來之後肯定是要單獨的在市場中開拓相關的業務的,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簽了買賣合同之後,如果在合作的過程中不存在着任何的問題,各方面的事情都有分公司單獨來處理就行了。因為買賣合同引發的糾紛,給分公司造成的損失實際上都是總公司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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