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 - 標的物毀損的風險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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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可能會出現因為下雨、失火等導致標的物毀損的情況。據此,我國民法典》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買賣合同中,若無其他規定或約定情況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的風險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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