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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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聯合國採購貨物合同的基本條款

A.付款 

1.如果商品運送到紐約的聯合國總部(以下簡稱為聯合國),聯合國應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文件的30天內付款, (a) (b)不分先後。

2.如果商品運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聯合國應在收到a)賣家商品發票和b)海關運輸文件和其它合同規定的文件的30天內付款,(a) (b)不分先後。

3.除非由聯合國另外授權,根據合同,每一批貨物應有單獨的發票,在這些發票正面的右上角應註明採購批號。

4.合同中所列價格不能增加,聯合國也不付因推遲付款而引起的罰款,除非有書面明確的協議。

5.在收到貨物後,聯合國應有充足的時間來檢查貨物和拒收與合同規定不符的貨物。依照合同付款不應視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聯合國特權與豁免條約(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七章中規定, 對於聯合國官方用途的進出口商品,聯合國包括其下屬機構將免繳所有的直接税以及關税。因此,賣方授權聯合國從賣方的發票中扣除代表這類税收的款項。扣除這類税收後的付款為聯合國的全額付款。如果任何税收機關拒絕執行聯合國的税收減免,賣方應立即與聯合國聯繫,以達成有利於雙方的解決方案。

C.出口許可證

如果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許可證,那麼賣方應具有此類許可證。

D.損失風險

貨物按照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丟失、損害或毀壞等風險應由賣方承擔。

E.商品及包裝的完好 

賣方應保證商品及其包裝符合規格,能在正常情況下以及聯合國明確要求的情況下正常使用,在產品工藝和質量上沒有差錯。賣方應同時保證商品包裝或外包裝足以牢固,能保護該商品。

F.聯合國的權力 

如果因賣方沒能按條款規定執行合同,包括但不僅限於未能取得相應的出口許可證或未能按約定時間運送全部或部分貨物,聯合國在給賣

方容許改正的合理時間,容許其改正之後通知並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權力:

1.從其它供應商購買部分或全部的貨物,同時聯合國要求賣方負責由此產生的多餘的費用。聯合國行使該項權力目的是為了減少自己的損失。

2.拒絕接受部分或所有的貨物。

3.終止此合同。

G.受讓與資不抵債 

1.除非得到了聯合國的書面允許,賣方不得將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規定的賣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受讓、轉讓、許諾或以其它方式處理。

2.如賣方出現破產,或由於賣方破產而導致賣方控制改變,聯合國可以在不損害其它利益的情況下,書面通知賣方終止此合同。

H.聯合國名稱和標記的使用 

賣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聯合國名稱、標記、聯合國正式圖章或聯合國的縮寫。

I.禁止廣告 

賣方不得以廣告或其它任何形式公佈為聯合國提供商品及服務。

J.仲裁 

任何由於合同或與合同相關的爭論或賠償要求,以及任何形式的違約,都應依據UNCITRAL的仲裁法規加以解決,通過直接談判解決的情況除外。簽約方應服從對此類爭論或賠償要求的仲裁結果。

K.特權和豁免權 

任何出現在基本條件和合同中的條款都不應被視為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對其特權和豁免權的棄置。

採購服務的基本條件:

1.0 法人地位:簽約方應被視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簽約人與聯合國簽約。任何情況下,簽約方的工作人員和分包人都不應被視為聯合國的僱員或代理人。

2.0 指令源: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服務工作時, 簽約方不應尋求或接受聯合國以外的任何權力機構的指令。簽約方應避免任何有損於聯合國的行為,履行合同並盡全力維護聯合國的利益。

3.0 簽約方對僱員應負的責任:簽約方應對其僱員專業和技術水平負責,並根據合同所需挑選能可靠有效地完成合同任務的僱員,他們應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具備高尚的品格和優秀的職業道德。

4.0 轉讓:賣方不得將合同的任何部分或賣方的任何權利,利益或責任轉讓,委派,許諾,安排給其他人,除非有聯合國書面同意。

5.0 分包:如果簽約方需要將服務分包,那麼簽約方必須預先取得聯合國對分包人的書面同意和認證。聯合國對分包人的認可並不解除約方的根據合同所應承擔的責任。與分包人所籤協議必須和聯合國所籤合同條款一致。

6.0 官員不能漁利:簽約方必須保證,沒有任何聯合國的官員收受或將收受由簽約方提供的任何與合同及其簽訂有關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簽約方同意,違背這條規則等同於違背合同的根本規則。

7.0 保障:如果因簽約方及其僱員和轉包人執行合同而產生了任何後果,簽約方都需保證聯合國以及聯合國官員、代理人、公務員和僱員不受到法律起訴,不承擔賠付要求和任何性質的責任,保障他們的利益,並且由簽約方支付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這條規定也適用於如處理工人賠償要求及責任和有關專利發明創造等事宜。

8.0 第三方責任保險:

8.1 簽約方應對自己的財產和執行合同所需設備進行投保和續保。

8.2 簽約方應提供並延續必要的工人賠償保險或這類保險的等同物,用於支付因執行合同帶來的人身傷害和死亡賠償。

8.3 簽約方應提供並延續足夠數額的責任保險,用於賠付在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時產生的第三方傷亡或第三方財產損失,或因執行與合同有關的工作時,簽約方、簽約方的僱員、代理人或分包人操作自己的或租用他人的車、船、飛機或其它設備時產生的這類損失。

8.4 除工人賠償保險外,此款下所有的保單都應:

i) 將聯合國作為附加被保險人;

ii) 323包含債權轉讓棄權書,放棄不利於聯合國的向擔保方的債權轉讓;

iii) 在作出有關保險項目的取消或改變的30天前,確保聯合國收到保險公司的書面通知。

8.5 簽約方應按要求向聯合國出具本款下規定的充足投保證明。

9.0 抵押權/扣押權:簽約方不允許將本身對任何人的工作或材料欠款抵押/扣押權列入於政府辦公室或聯合國檔案。

10.0 設備所有權:任何由聯合國提供的設備和供應其處理權屬於聯合國,在合同結束之後應或在簽約方不再需要此設備時歸還聯合國。除正常磨損外,這些設備在歸還時應保持原樣。簽約方負責向聯合國賠償除正常磨損以外的設備損壞。

11.0 版權,專利和其它產權:與聯合國合同產品直接有關的專利版權,品牌或知識產權均應屬聯合國所有,根據聯合國的要求,簽約方應採取儘可能的措施,辦理一切必要的文件,全面協助保護這類所有權並依據適用的法律條文將它們讓渡與聯合國。

12.0 聯合國名稱,標記和正式印章的使用:賣方不得用廣告的形式或公開宣揚賣方為聯合國提供商品及服務。賣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聯合國名稱、標記、正式印章或者聯合國的縮寫用於與賣方有關的商業和其它用途。

13.0 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

13.1 簽約方因履行合同時收集或收到的所有地圖、繪圖、照片、報告、建議、估計,文件和所有其它蒐集的資料數據應視為聯合國的財產,以上所有提及的資料應保密,在合同結束時只能交由聯合國授權的官員。

13.2 除非聯合國授權同意,簽約方不能與聯合國以外的個人,政府或其它任何機構交流自己知道但聯合國尚未公開的任何信息,簽約方也不能將這些信息應用於私人用途。這些規定並不隨合同的終止而取消。

14.0 不可抗力;其它變化

14.1 如一旦有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且簽約方被認為無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中規定的職責,簽約方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聯合國並告知有關細節。簽約方還須通知聯合國任何阻礙或者可能阻礙合同執行的情況。在接到本條款所要求的通知後,聯合國有權根據自己的情況採取它認為合適的措施,其中包括給予簽約方一段時間以延期執行合同。

14.2 如果認定簽約方因不可抗力的緣故將無力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和無力承擔合同規定應付之責任,那麼聯合國有權依據15條“終結”條款之規定,暫時中止或者終結該合同,所不同的是通知的時間為7天而非30天。

14.3 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應解釋為大自然、戰爭(無論是否公開宣戰)、入侵、暴動、叛亂,或其它具有相似性質的事件。

15.0 終結

15.1 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合同,但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依據下面16條 “仲裁”進行的仲裁的開始不應被視為合同就此終結。

15.2 如果聯合國機構的指示或資金被取消或終止,聯合國有權在任何時候終結合同。簽約方在收到通知前所發生的合理支出,將由聯合國補償。

15.3 無論本條中哪一種終止合同的情況,聯合國都只會支付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那部分商品或服務。

16.0 解決爭端

16.1 友好解決:簽約雙方應儘可能地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因合同引起或與合同有關的爭端,爭議或賠償,友好解決因毀約、合同終結、無效合同等引起或相關的爭端、爭議或賠償。如果雙方願意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那麼調解應依據UNCITRAL的調解規定,或者以雙方約定的程序進行。

16.2 仲裁在解決因合同引起或與合同相關的,或解決因毀約、合同終結、無效合同等引起或相關的爭端、爭議或賠償時,除非在簽約雙方一方收到另一方提出的友好解決方案(在上一條款中提及)後60天內已經友好解決,否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諸仲裁,以UNCITRAL的仲裁規則處理。任何一方都可以按意願請求美國仲裁聯合會為仲裁提供指導性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美國仲裁聯合會即承擔責任並被視為是經指定的仲裁單位。仲裁法庭沒有裁決懲罰性賠償的權力。合同雙方應遵守仲裁關於爭端、爭議和賠償作出的最後決定。

17.0 特權和豁免:本合同中沒有任何內容可被視為或暗示為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對其任何權力的棄置。

18.0 免税

18.1 《聯合國特權和豁免》(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United Nations)的第七部分特別規定,聯合國及其下屬機構,依據其進出口商品的正式官方用途,免於繳納除公用事業服務費以外的所有直接税、關税和類似性質的所有費用。如果任何税收機關拒絕執行聯合國的税收減免,賣方應立即與聯合國聯繫,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18.2 除非簽約方在付款前已與聯合國進行磋商,或者,聯合國特別要求籤約方繳納税收和關税,否則賣方授權同意聯合國的付款額是從賣方的發票中減去上面提及的税收或關税後的餘款。在後一種情況下,簽約方必須向聯合國提供已繳納這些税款、關税和收費的書面證據,並證實它們的權威性。

19.0 遵守法律:簽約方在執行合同時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令、和規章制度。

20.0 修改權:根據《聯合國金融規章制度》,只有負責簽訂合同的聯合國機構才具有代表聯合國同意對該合同所做的修改和變動,或者同意對某一條款的棄置或與簽約方建立額外的合同聯繫。相應地,除非合同的修正是由簽約方和負責簽訂合同的聯合國機構的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的,否則,任何對合同的修改和變動都應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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