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擔保和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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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擔保和法院判決

和解協議擔保和法院判決

一、乙方於本協議簽訂後一次性賠償甲方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交通費、整形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十五萬元整(小寫150000元)。該賠償金包括但不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20號之賠償項目等所有一切與雙方傷害有關的諸如今後的後遺症、併發症等全部損害賠償費用。即此賠償數額為現在或將來、直接或間接與該次傷害糾紛有關的索賠的最終和全部賠償數額。

二、本協議簽訂後,乙方向甲方切實履行本協議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賠償費用,乙方支付賠償費用以後,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全部終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徑和方法索償。並向受理本案的司法機關遞交諒解書。

三、雙方確認本協議內容是雙方在公平、自願原則下共同商議決定,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或脅迫情形。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和解協議擔保和法院判決交受理本案的司法機關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簽字後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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