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和法院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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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肯定第一時間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是車禍雙方很可能因為賠償問題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法院作出判決後,車禍理賠和法院判決的賠償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車禍理賠和法院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一、車禍理賠和法院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理賠是在你的保險限額內,賠償你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是保險公司代你出錢。保險公司會力爭讓你自己承擔更多賠償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法院判決是對你賠償責任的最終確定。就該案而言,法院不關心責任人怎麼出錢,法院只關心該得到錢的人要得到,否則可以強制執行。

就是説,保險理賠建立在賠償責任確定的基礎上,而法院判決是確定賠償責任的最權威途徑。

二、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後如何獲得賠償

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方式有兩種:一是自動履行,二是強制履行。如果對方自動履行判決,這兩種方式都有可能.如果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你可以在法定期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佔責方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上限—11萬(傷殘、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責任比列計算,這個錢實際是可以直接判給被告,保險公司的。同樣,醫療費也是,只要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的,只要對方佔責就在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計算。

2、如果沒有保險,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對相應的損失金額,直接按照比例劃分。

三、交通事故法院判決後是否由保險公司賠

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有保險,找保險賠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於《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用,法院通常判決由保險公司埋單。

四、交通事故找誰賠

1、對事故後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説,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麼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於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於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後未過户,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並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户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車禍,第一時間找交警處理和找保險公司做理賠,最好是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程序簡單,處理快,通過法院判決是非常複雜的,所以,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在線專業的律師,聽聽他們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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