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法院能出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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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作出裁定的,裁定案件中止執行,或者對不認可執行和解協議申請進行裁定。

執行和解協議法院能出裁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第十九條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根據上述執行和解的定義和法律規定,可知,執行和解有效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在執行時效內訂立;

第二、雙方當事人自願訂立;

第三、該執行和解協議已得到法院確認並記錄在案。因此,執行和解協議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使執行時效中止,執行時效的期限,從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履行期滿開始連續計算;

(2)在債務人自願全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前提下,執行和解協議可以替代生效判決中給付內容部分,原告也即債權人不得反悔。

涉及到和解的相關內容,瘦身雙方之間再進行和解,是一定要支持協商,協商好和解協議的相關條款內容。確定該條款內容中都是屬於雙方所進行認可的內容。如果日後不同意和解協議,認為和解協議中有內容,不符合自己的所求,可以繼續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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