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W

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

天津市電信業服務合同

電信用户:(以下簡稱甲方)

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和互聯網用户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電話用户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5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通信業務網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業務登記

(一)甲方辦理入網、變更、離網等手續時須進行業務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甲方(個人):提供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有效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等。委託他人辦理的應同時提交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證件原件。

2、甲方(單位):提供單位有效證件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單位有效證件複印件)、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加蓋公章的單位介紹信原件(或合法有效的授權委託書)等。單位有效證件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文件。若辦理業務入網需同時提供實際使用人的有效證件原件。

(二)甲方應保證身份信息登記資料真實有效、準確、完整,並有義務配合乙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查驗。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主動辦理變更手續。

(三)甲方應使用有國家入網許可標誌的終端設備,終端設備應具備支持所選服務的相應功能,如無法支持所選服務,甲方自行承擔後果,並向乙方全額支付其所選服務的全部費用。

(四)甲方本人未到場,由代理人、經辦人辦理各類業務的,甲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與義務;代理人、經辦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乙方對甲方的信用消費或資信不明等情況,如甲方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或法定住所地(單位有效證件上單位註冊地)不在本地的,乙方要求提供擔保的,甲方應按乙方要求辦理相應擔保手續。甲方未辦理相應擔保手續,可持有效證件原件辦理預付費方式的業務或交納預付費。

第二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交納

(一)乙方根據向政府主管部門告知的資費標準公告標價、交費期限信息,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甲方應在乙方明示的期限內足額交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間,乙方若調整資費,應以短信、電話、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在確定的生效日前,甲方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甲方提出異議且未能與乙方達成一致的,乙方應在甲方結清全部費用後為甲方辦理書面解除手續。如因資費調整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甲方按預付費方式支付電信費用的,甲方必須保證賬户上有充足的款項,由於計費話單延遲等原因造成甲方產生的欠費,按實際發生費用收取。如甲方賬户滿足消費條件的餘額不足,乙方有權限制或暫停向甲方提供服務。

(四)甲方按後付費方式支付電信費用的,甲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乙方交納電信費用;甲方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甲方,乙方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甲方在乙方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乙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甲方交清欠費和違約金後,除甲方明確提出不開通或已銷號外,乙方應在24小時內恢復電信服務。

(五)甲方定製第三方增值業務或其它收費業務,乙方可以代第三方向甲方收取信息費、功能費等,甲方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增值業務或其它收費業務由第三方制定收費標準並公佈。

(六)甲方如需開通國際及台港澳業務,應按乙方規定預交相應費用,以保證正常使用,當甲方出現欠費後,乙方有權取消其國際漫遊功能或暫停服務。

(七)甲方是採用銀行代繳費用結算的單位客户,須提供真實準確的開户銀行、銀行賬號、賬户名稱等信息,加蓋單位公章。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虛假、不詳細或賬户餘額不足導致扣款不成功,乙方有權拒絕、暫停直至終止提供通信服務。

(八)因甲方申請或甲方違約等原因造成通信業務服務暫停的,甲方應支付暫停期間的相關費用。

(九)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信用額度時(信用額度是指用户可以用於透支消費的最高通信費用額度),應及時補充交納通信費用;當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信用額度時,乙方有權暫停甲方通信服務(超過信用額度停機不受約定交費期限的限制)。

第三條客户權益

(一)網絡服務

1、乙方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的網絡覆蓋範圍內向甲方有償提供通信服務。

2、乙方提供的網絡服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通信質量標準。

(二)客户服務

1、乙方在承諾的網絡覆蓋範圍內按照不低於《電信服務規範》的標準向甲方提供服務。

2、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務電話、營業廳、網上營業廳等渠道,以便甲方瞭解乙方各項服務。

3、乙方還應向甲方免費提供通話所在地(僅限大陸地區,不含台港澳)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等公益性電信服務。

4、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徵得甲方同意;乙方開通服務項目讓甲方進行體驗時,不收取體驗服務項目月功能費。

5、對於甲方通信服務開通/關閉申請,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操作完成(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超過時限未及時開通/關閉的,應減免甲方由此產生的通信費用。

6、乙方依法保證甲方的信息資料安全、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但以下情形不應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1)因追繳欠費需要,向第三方機構和徵信機構提供用户個人相應信息及欠費信息的;(2)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務,通過短信、彩信、wappush、電話、電子郵件、信函、微博、微信等方式(以上方式中的其中幾項)向甲方發送業務服務信息或進行互動溝通的;(3)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7、甲方成功通過乙方設置的身份驗證後,乙方應根據甲方的需要,免費向甲方提供話費詳細清單(含預付費業務)查詢。電話原始話費數據詳單(含語音、短信、彩信及數據流量)保留期限至少為5個月(當月起前5個月,不含當月)。在此期間,如甲方對電信費用存在疑問,乙方應予以解釋和核實,並保留疑問部分原始數據至問題解決。

8、乙方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絡及軟件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可能影響甲方使用的,應提前72小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短信、媒體公告。

9、甲方向乙方申告移動電話通信障礙(指交換設備或傳輸線路原因造成通信中斷等現象,不包括網絡覆蓋和終端設備故障),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48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

第四條風險與責任

(一)甲方應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號碼、通信卡、終端、寬帶賬號,若發現丟失或被盜用,可及時撥打乙方服務電話或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暫時停機或修改賬號密碼手續;並可向公安機關報案,乙方應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甲方未辦理暫時停機或修改賬號密碼手續,乙方不承擔甲方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如甲方將名下號碼交予他人使用,因此引起的義務與責任仍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妥善管理其服務密碼。服務密碼是甲方辦理業務的重要憑證,甲方入網後應立即修改初始服務密碼。凡使用服務密碼定製、變更或終止業務的行為均被視為甲方或甲方授權的行為,因此引起的義務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在欠費情況下,乙方有權拒絕為甲方開辦其他業務(含移動、固網、寬帶等所有業務),直至甲方補交全部欠費及違約金。

(四)按照公平使用原則,乙方將對甲方的移動數據流量進行封頂限制,甲方每月的移動數據流量達到或超出流量封頂額度時,乙方可暫停甲方當月的上網服務,次月自動恢復開通。

(五)如甲方違法違規使用通信業務,或使用通信業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一)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一方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原因和政府行為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責任。

(三)甲方申請安裝、移裝電信終端設備的,乙方應當在其公佈的時限內保證裝機開通;由於乙方的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他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申告電信服務障礙的,乙方應當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鎮48小時、農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按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免收障礙期間的月租費用。但是,屬於電信終端設備或網絡未覆蓋的原因造成電信服務障礙的除外。

第六條協議的變更與轉讓

(一)甲方將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過户)後,由第三人與乙方重新簽訂通信服務協議, 本協議自動終止,過户後出現的新費用全部由該第三人承擔;

(二)甲方需認可並滿足乙方的過户要求。因甲方擅自轉讓而造成的欠費、停機等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協議的中止與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暫停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甲方(包含代理人)未完全履行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義務,甲方或其代理人所提供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無效的;

2、甲方使用未取得入網許可或可能影響網絡安全、網絡質量的終端設備或軟件的;

3、甲方違反市場監管、信息安全管理部門的要求,發送違法信息或未經接受方同意、請求羣發商業廣告和其他有害信息,撥打騷擾電話等不正當行為;

4、甲方未辦理相關手續,自行改變通信業務使用性質的;

5、由於自然條件、環境變化等原因使得信號不能覆蓋的;

6、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依法解除協議並收回號碼:

1、 甲方未完全履行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義務,所提供甲方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無效,經乙方通知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配合提供的;

2、 該號碼被法定機關認定用於違法犯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危害通信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或非法進行通信業務經營等其它不當用途的;

3、甲方未辦理相關手續,自行改變通信業務使用性質或私自轉讓租用權的;

4、乙方收到國家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停止甲方服務的;

5、甲方被暫停服務60日後仍未交清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

6、甲方以擔保方式取得業務使用權的,違反擔保條款或擔保人無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

7、預付費產品在約定期限內未激活的;

8、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仍繼續保留向甲方追繳欠費和違約金的權利。

(四)技術進步或國家政策等原因導致本協議(部分或全部)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保留對通信業務(服務)做出調整的權利,調整前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發佈公告並提出相應解決方案,但解決方案不得侵害甲方原有合法利益。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本着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如申請仲裁可在補充協議中另行約定)。

第九條協議生效

合同外以公告、使用手冊、資費單頁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甲方辦理各類業務所簽署的表單、業務協議、業務登記單、須知等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衝突部分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中未約定部分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條特別約定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合同可無限期續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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