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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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電梯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排查、處理與電梯相關的投訴和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落實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等工作。

第四條 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 推行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 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信用評價制度,建立信用檔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電梯相關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信用評價、推進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生產活動,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其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等相關技術資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電梯,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等應當符合建築工程設計規範。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提供相關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電梯製造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要求,隨附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説明等相關技術資料,不得銷售未取得製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條 採購電梯前,應當查驗生產單位的生產資質。採購的電梯應當符合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和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禁止採購和使用不合格電梯。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其中1個所有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1次定期檢驗週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並設置警示標誌,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的,應當辦理啟用手續。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等。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對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傢俱、家用電器等物品,以及對電梯轎廂內部進行裝修,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結束後,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2.5米/秒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人工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人進行現場疏導。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居民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管理,並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居民住宅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

居民住宅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居民委託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負責電梯的安全運行管理。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並在乘客被困報警後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採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於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縣級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週期為1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費用。

居民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 乘客應當按照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乘坐電梯,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處於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三)不得擅自拆除、破壞電梯及其附屬設施;

(四)不得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實時監測功能的裝置。

鼓勵電梯製造、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四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

異地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將相應資質證明告知所在地市(州)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並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電梯使用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護保養合同應當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和要求、維護保養起止日期和頻次、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維護保養工作,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為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對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九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受理電梯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 電梯檢驗、檢測人員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一般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縣級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決定:

(一)電梯故障頻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電梯需要移裝的;

(四)其他需要開展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居民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委託開展安全技術評價的,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向業主公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由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電梯銷售單位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的,由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採購不合格電梯的,由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1次定期檢驗週期,未按規定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誌和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未按規定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發生乘客被困電梯轎廂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內1小時以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限開展相應工作的,由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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