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律師訴訟文書寫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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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律師訴訟文書寫作指南

民商事案件律師訴訟文書寫作指南

{子問題開始}民商事案件律師訴訟文書寫作指南

一、格式

格式是第一位的,文章若格式錯亂,會極大地降低內容的可信度及信息傳遞效率。正文為小四(12號)、宋體、1.5倍行距(如承辦法官較為年長,應換用小三號字體);不使用斜體、下劃線、底紋和彩色字體;全文(含標題)字體不超過兩種,字號不超過兩種;需要強調處用加粗表述,但不宜過多;文檔必須插入頁碼,且頁碼應位於頁面下方中央位置。另,打印時應使用A4紙單面打印。

二、案號標識

案號一經法院確定,該案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均應在開頭或其他顯著處標明案號。代理詞等文書,有必要在頁眉中標明案號、己方當事人名稱、文書類型等信息。

三、簡稱、代稱與代詞

簡稱應在正文中第一次出現全稱時用後附括號註明,並全文使用同一簡稱;二審文書所用簡稱一般應與一審裁判文書保持一致;正文中,多用當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簡稱(法人或其他組織),少用當事人訴訟地位的代稱(如原告、上訴人等);少用代詞,少用“其”,特別注意“其”字不應用於句首。

四、標題序號

依次使用一、1、(1)三級標題序號,每一級標題以三至七個為佳;標題級數以兩級為最佳,切勿使用第四級標題。第一級標題應使用長句對該標題下屬內容從事實、證據到法律做全面、準確的歸納提煉,避免使用“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等簡單下結論的短句,以便利法官迅速瀏覽即能瞭解文書主要內容及在草擬裁判文書時概括引用。換而言之,一篇文書的所有第一級標題(少數複雜的案件可以是第一級和第二級標題)的內容連貫起來之後,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書的主要觀點及論據。

五、行文

明確表達己方立場和觀點,律師文書不是法院文書,切勿模仿使用“關於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等類似表述;避免絕對化的表述;避免宣泄情感,不從道德上貶低對方當事人,就事論事,不攻擊原審法院和法官。

正文中少用長句和複句;少用形容詞和副詞;不用“?”和“!”兩種標點符號;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訴狀一般不超過3頁,代理詞一般不超過10頁,除非案情有特殊需要。每段不宜過長(超過半頁紙即屬過長);較長段落如無所屬的獨立標題,則該段的第一句必須點明該段主旨。

六、證據指示

行文中涉及重要證據材料時,應用括號註明該證據在證據冊中的編號及頁碼,以便法官查閲,如“【房屋買賣合同見證據冊P20】”。

七、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等)的引用

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但不應使用“《民事訴訟法》”的表述。

如引用的規範性文件較為生僻,特別是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制定的各類國家標準時,應當向法庭單獨提交該標準的全文打印版,並重點標註案件相關條款。

八、訴訟請求

1、訴訟請求需要做到準確、全面、切割三點:

(1)準確。訴訟請求的表述應同時做到中文、事實和法律上的準確。要切實做到此點,需認真參考案件所涉法條的表述及同類案件判決主文中的表述。如訴請中使用“房產過户”即在法律上不準確,而應使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2)全面。訴訟請求應將當事人的生活訴求與經濟訴求全面、無遺漏地轉化為法律主張。如代理出租人為解約起訴承租人時,應在訴請“解除”的同時,至少一併請求“返還”及“騰空”。

(3)切割。訴訟請求內容較多時,凡在法律上具有區分意義的請求,均應分項書寫,比如,本金和利息的請求,儘量分項寫出;訴請的表述應儘量做到直接純粹,將事實定性和法律定性儘量從訴請中切割出去。如代理買方起訴違約賣方擬主張雙倍返還已付的定金20萬元時,在訴請中就該主張只需表述為請求賣方支付40萬元即可(前提是能過立案窗口),因為定金這一法律定性在後續訴訟中可能會有爭議甚至有可能得不到法官支持(法官有可能最終認定為預付款)。

2、上訴請求和再審請求,一般不超出[原審判項/一審原告訴訟請求],針對原審各個判項進行具體表述時,按照先撤後改的順序書寫,最後寫駁回[其他/全部]訴訟請求(如有),另外對原審剩餘的判項如無異議應予維持也必須進行説明。

九、再審文書的特殊問題

再審申請書和上訴狀的最大不同,在於必須分清再審請求、再審事由與再審理由,而再審申請書的重點在於論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所列一項或多項事由是否成立。

十、文書落款

代理詞等代理人落款的文書,文末應有打印的姓名並附手籤(使用黑色水筆)。另,代理詞等頁數較多的文書,最好加蓋騎縫章。

十一、附件

代理詞等文書可將法條檢索清單、類案檢索報告(裁判摘要及類案判決全文打印版)作為附件;此處的全文打印版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打印版為佳。

類案檢索主要是指在案件本身存在有爭議的法律問題的情況下,檢索最高院、受理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理法院自身就該問題與己方立場一致的生效裁判文書,並做相應摘要後向承辦法官提交,以作為法官裁判尺度的參考。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雖然在裁判文書全面公開的大背景下,類案檢索越來越重要,但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官作出個案判斷的依據是法律條文而不是在先判決(最高院指導性案例除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因對法條的不同理解而對同類案件作出不同判斷的情況並不少見。

大的圖表應作為附件提交,不應置入正文;小的圖表可插入正文。圖表所表現內容,如非常重要,則應在正文中用文字完整複述。

十二、電子版

所有提交法院的文書都應附光盤(不可複寫)刻錄的電子版;不僅立案時應按要求提交相應文書電子版,到了審理階段後向承辦法官及書記員提交的文書(如代理詞)時亦應附上光盤;文書的最後一頁可附一張粘有信封的空白紙,光盤即插入此信封中提交,須注意的是,光盤上應寫明案號、己方當事人名稱等基本信息。另,刻錄進光盤的文書,最好選擇為“word97-2003”格式。

十三、材料提交方式

文書、證據等提交應做到一次提交、儘快提交。比如當庭提交書面代理意見之後又再次提交所謂代理意見的補充意見,即違反了一次提交的原則,如果庭前準備的代理意見需要補充或修改,則應在庭後定稿後正式提交。儘快提交,即指在合議庭及承辦法官指示的期間內,儘快提交相應材料。

提交法院的證據冊每冊不超過190頁,不使用帶有金屬材料的或打孔的裝訂,側面刷膠成冊最佳,且必須前置證據目錄;如有新證據提交,必須在文書正文和證據目錄中做明確説明;證據冊之外零散提交的證據,必須手寫註明案號、提交方當事人名稱及提交時間;所有證據冊應額外提交一套不做任何裝訂的完整副本,以便法院複印、掃描或其他之用;訴狀、代理詞等關鍵材料,應加蓋騎縫章。

向法院郵寄文書、證據及其他材料,最好使用EMS特快專遞,其他郵寄方式均欠妥當,除非承辦法官有特別叮囑;填寫收件人時應注意要嚴格遵守[受理/應訴]通知書的要求和合議庭的當庭指示,要求寄給書記員的,不要寄給承辦法官,要求寄給承辦法官的,不要寄給書記員。另,所函上應寫清經辦律師的手機號、座機號和送達郵寄地址及郵編。

【參考資料】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法〔2016〕221號)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實施意見(試行)》(法發[201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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