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具體案例展現再審申請書的標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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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具體案例展現再審申請書的標準模板

以具體案例展現再審申請書的標準模板

{子問題開始}民事再審申請書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某某。

{子問題開始}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某某。

{子問題開始}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馬某某。

{子問題開始}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馬某某。

{子問題開始}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馬某某。

{子問題開始}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某某。

申請再審人馬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馬某某、鄭某某物權確認、繼承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月×日作出的(2017)黔05民終×號民事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之規定,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子問題開始}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5民終×號民事判決的第一、三、四項,並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子問題開始}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子問題開始}具體事實和理由

1、{子問題開始}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原審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關於訴爭房屋的權屬問題。訴爭房屋修建於×年,那時申請再審人之父母才×多歲,正值壯年,完全有能力單獨修建房屋,而被申請人馬某某及其妻子才×多歲,在那個年代,×多歲的年輕人不可能在撫養孩子、維持家庭生活的情況下還投入經濟和勞動參與修建房屋。在整個二審訴訟的過程中,申請再審人也從未自認被申請人馬某某及其妻子參與了訴爭房屋的修建。因此,在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馬某某均無證據證明房屋的修建情況的情形下,從情理上判斷,訴爭房屋應屬於申請再審人之父母修建,原審認定訴爭房屋由申請再審人之父母和被申請人馬某某及其妻子共同修建,於法無據,於理不符。

第二,關於雙方當事人贍養父母情況的問題。本案中,申請再審人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而被申請人對父母未盡到贍養義務甚至虐待父親是事實,這一事實申請再審人可提交新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三,關於申請再審人之父馬某某所立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首先,申請再審人在二審中並未自認遺囑上署名的執筆人吳某某、劉某某未同時在場。其次,遺囑系申請再審人之父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申請再審人之父作出這一意思表示有事實基礎,二審法院認定遺囑無效是錯誤的。

第四,關於訴爭房屋如何分割的問題。因申請再審人之父母共同修建訴爭房屋,訴爭房屋應屬申請再審人之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各享有二分之一。申請再審人之母去世後,申請再審人之母的二分之一份額由申請再審人之父及申請再審人和兄弟姐妹平均繼承。申請再審人之父去世後,依遺囑申請再審人之父的遺產全部由申請再審人一人繼承。原審判決申請再審人享有訴爭房屋的×/×和×/×均是錯誤的。

{子問題開始}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具體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原審對證據的分析認定錯誤。

首先,對於《宅基地證》。同一個宅基地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宅基地證》,《某縣人民政府關於確定馬某某、馬某某爭議土地使用權的決定》認定兩個《宅基地證》都同時具有真實性明顯違背法律規定。二審法院未對兩個《宅基地證》的效力作出分析認定,而是刻意迴避,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也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事實上被申請人馬某某提交的《宅基地證》已經被某縣人民政府撤銷,該證已不存在,被申請人馬某某提交的《宅基地證》應認定是偽造的,但二審法院對此未作分析。《宅基地證》雖不能直接證明訴爭房屋的修建情況,但能從側面反映出訴爭房屋的修建情況,至少能證明訴爭房屋是以申請再審人之父母為主而修建的。

其次,關於《遺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所以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目的是為了防止立遺囑人受到脅迫,立遺囑人和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換句話説,就是要保證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就是説,是否是真實意思才是判斷遺囑效力的實質性標準,而不能機械地套用形式。而且,該條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見證人未同時在場不必然導致遺囑無效。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父將其遺產全部贈與申請再審人具有事實基礎,且案外人馬某某、馬某某也同意,原因就在於申請再審人對父母盡了應有的贍養義務,而被申請人對父親未盡到贍養義務,甚至虐待父親,這一事實基礎是有派出所和法院的處理資料為證的。不僅是房屋,連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申請再審人之父都贈與了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之父的這一行為足以補強其所立遺囑的真實意思。二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為依據作出反對解釋,屬於理解錯誤,因為該條規定並不當然推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後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就必然無效的結論,二審法院作出的所謂“反對解釋”是在濫用自由裁量權。

{子問題開始}3、申請事由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認定申請再審人之父所立遺囑無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理由是: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三款的立法本意在於立遺囑人是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而非強調形式,且該條法律規定並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不能作相反解釋,作相反解釋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此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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