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導致的離婚協議書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分居導致的離婚協議書

分居導致的離婚協議書

民 事 起 訴 狀

原告:朱某軍,女, 年 月 日生,漢族,住邵陽市雙清區雲水鋪鄉 村 組 號,身份證號 ,電話 。

被告:伍某喜,男, 年 月 日生,漢族,住邵陽縣九公橋鎮 村 組 號,身份證號 ,電話 。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請求判決婚生小孩伍某怡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同居,於2003年9月15日生兒子伍某磊,後繼續不連續性同居,2009年8月24日在雙方父母的催促威逼下極不情願的在邵陽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原告意外懷孕,2014年6月6日生女兒伍某怡。

從表面上看,原被告於2003就開始同居,至今已經18年,好像也稱得上銀婚了。實際上正如俗話説,鞋子合不合腳,只有穿鞋子的腳知道;原被告適不適合做夫妻,只有原告知道。

原被告同居後和結婚後都是各奔東西,偶爾在一起,由於雙方性格不合,三觀不合,能力差異,被告低能又懶惰,沒有責任心,要原告作為一個女人還要掙錢養活被告這個男人,這十多年來原告受夠了。

更讓原告感到不可饒恕和難以釋懷的是,在16年前大兒子剛剛出生,被告就出軌,被原告抓住了現場,當時看在小孩太小的份上,再加上兩邊的父母軟磨硬泡,軟硬兼施,原告才暫時將此事隱忍在心底。還有被告最近一兩年開始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

凡此種種,現在原告下定決心不再容忍,下定決心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反抗,唯一的辦法就是起訴離婚,解除這樁表面風平浪靜實則矛盾重重、不可調和的名存實亡的婚姻

關於小孩問題,大兒子已滿16週歲在深圳做生意能靠自己的勞動養活自己,小女兒從出生到現在都由原告及原告父母帶在身邊撫養,被告也極少出撫養費,也很少看過女兒,更沒管過女兒。原被告沒有共同財產也沒有共同債務。

此致

邵陽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朱某軍 代理律師:鄧瓊泉

2020年9月 日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