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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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企業財產保險條款

保險財產範圍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從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係的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他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樑、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後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 (3)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保險責任

第四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火災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採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七條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經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黴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與賠款計算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 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二、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餘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賬面餘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後的殘餘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險財產安全的各項規定,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後,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佔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並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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