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產損失獲得賠償終止保險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保險財產損失獲得賠償終止保險合同

保險財產損失獲得賠償終止保險合同

保險事故發生後,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有的全部滅失,有的只發生部分損毀或滅失。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時,被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保險合同的效力會出現以下情形:

其一,如果是不足額保險,保險賠償金又已經達到全部保險金額,則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其二,如果保險賠償金未到保險金額,投保人可以終止保險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只需向保險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無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其三,如果合同中沒有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保險人在履行了賠償保險金責任後,也有權終止合同。但是保險人若要終止保險合同,應當通知投保人,在向投保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十五日後,才可能終止合同。

其四,在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後,如果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沒有終止,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未受損失的部分,仍然承擔保險責任。

如果投保人已經履行了支付整個保險期間的保險費的義務,那麼,在保險期限屆滿前終止合同,應將一部分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由於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期間,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未受損部分也承擔了保險責任,這一期間的保險費是投保人應該支付的。因此,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進行賠償以後,要終止保險合同的,應該先計算整個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總的保險費,再計算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終止合同之日止的應收部分,以總的保險費減去應收部分,就是應該退還給投保人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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