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的一定要注意了 - 操作不當有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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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的一定要注意了,操作不當有可能被判刑

捉姦的一定要注意了,操作不當有可能被判刑

案件經過

2010年x月x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得知正在與自己鬧離婚的老公康某與被害人邱某同居在長沙市雨花區某宿舍,為了報復邱某遂糾集劉某甲、李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劉某丁(均另案處理)等人,帶着事先準備好的撬棍和攝像機等工具,竄至邱某租住的某宿舍。

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未經房屋使用權人邱某同意,持撬棍強行將房門撬壞,並打開房門,非法侵入住宅,並對邱某和康某進行毆打、威脅、恐嚇、強行扒光衣服照相、寫悔過書。同時被告人劉某某等人還將邱某住所內的筆記本電腦、電視機等物品砸壞。被害人邱某的傷情經法醫部門鑑定已構成輕微傷;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損壞的財物損失價值共計6600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非法闖入他人住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觀點

雖然被害人邱某明知康某與被告人劉某某系夫妻關係,仍與康某非法同居,在起因上有一定的過錯,被告人劉某某完全可以依法追究被害人邱某與康某的相關責任。但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夜深人靜之時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同意強行破門而入,又將該房內的物品砸壞,損失達6000餘元,還對邱某等人進行毆打、威脅、恐嚇,造成邱某輕微傷,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生活,遠遠超過了自救行為應有的限度,其行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被告人劉某某有權採取合法的措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因此而採取違法行為破壞他人正常的生活安寧。被害人邱某雖與康某均有一定的過錯,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其合法權益受到被告人劉某某等人的非法侵害,同樣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樣屬於被害人。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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