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捉姦證據就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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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捉姦證據就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有捉姦證據就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持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捉姦在牀只能證明兩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但不能必然證明雙方有非法有同居的事實。即使配偶與第三者有了私生子女,也不能必然證明他們同居或重婚的事實。這是因為,懷孕生子只能證明雙方發生了性行為,但懷孕與同居行為之間並不具備必然的因果關係。因此,即使配偶與第三者生下了私生子,也不必然代表他們之間有“同居”行為,當然就不必然一定能得到精神賠償。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院的判決需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既使“捉姦在牀”,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但也並不意味着這方面的證據在庭審中一點也不會影響對財產分割的判決結果。因為: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司法實踐中,捉姦證據也可以影響到雙方的財產分割,而不利於有婚外情一方。

第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牀”的證據,有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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