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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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錦集】

民間借貸【錦集】

民間借貸

一、民間借貸的範圍界定

關於民間借貸的範圍,《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協議。經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小貸公司、投資諮詢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通過擔保、租賃、典當、小額貸款等形式進行貸款業務,引發的糾紛適用本規定。經政府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這代表了目前的主流司法觀點,可以説是目前界定民間借貸的範圍最為權威的觀點。

此外,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全國商事審判會議上的講話中也提到,對“民間借貸”這一概念的範圍,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管部門的理解並不一致。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規定,此類案件是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而金融監管部門所掌握的標準是,凡商業銀行金融借貸以外的借款合同糾紛均屬於民間借貸。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生活消費性借貸,也包括企業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就企業間的借貸而言,既包括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非銀行機構與企業間的借貸,也包括不具備金融從業資質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奚曉明院長的講話精神與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也是契合的。

二、民間借貸中借款事實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具有當事人較少、法律關係簡單、證據單一、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點,其主要證據就是借據。《民法典》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以得出,民間借貸系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給付借款時生效。

因此,出借人應對其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具體包括:借款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能夠證明借貸合理發生的事實。借款人則應承擔其已經還款的舉證責任,具體而言是指: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借條、收據等書面文件外,還應當對款項的出借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過程和事由進行説明。

借款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字蓋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

三、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與非法

根據最高院民一庭的司法觀點,在司法實踐中,下列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一)以“標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集資的。

(二)以向他人出借資金牟利為業的“地下錢莊”,非法投資融資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

下列民間借貸行為則應得到保護:

(一)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募集資金的。

(二)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進行的臨時性小額借款。

(三)企業非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臨時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額借款。

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一般均認定為有效。如下系民間借貸作無效認定的主要情形: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無效

《商業銀行法》第11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該條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出借方或者借款方未經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吸收資金,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違反了前述規定而無效。擔保公司超出核准經營的範圍,違規發放借款,亦因違反《商業銀行法》第11條的規定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下列借貸合同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第26條的規定,典當企業不得從事發放信用貸款的業務,因此,如果典當企業與債務人簽訂典當合同,出借款項未依法設定抵押、質押的,違反前述規定而應認定為無效。

(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借貸行為無效。如因償還賭債、吸毒犯販毒等非法行為簽訂的借貸等,因違反公共利益而無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借貸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條第7款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條第3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典第134條第3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第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責任承擔。

五、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

根據的司法觀點,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上,應當區別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的,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在無效後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

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如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屬於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對偶爾的、以自有資金進行的借貸,在不違背法定利率範圍的情況下亦可以確認其效力。

六、民間借貸的時效何時起算

民間借貸的時效起算點有兩種,第一種是從借貸合同約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二種是在借貸合同沒有約定清償債務的期限的,則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

此外,如果借據上沒有註明還款時間的,在債權人沒有要求債務人還款及債務人沒有承諾還款之前,均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為成員單位和非成員單位之間辦理委託貸款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八、借款方已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情況下,其與自然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在借款方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等罪的情況下,其與自然人訂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傾向於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認為借款人已構成犯罪,合同則當然無效。但是,最高法的傾向性司法觀點認為,在此類借貸合同糾紛中,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僅為借款人一方,認定合同無效並不有利於相應強制性規定的規範目的的實現,並且認定合同無效反而有利於犯罪的借款人,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九、借款利息如何認定

最高法《借貸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據此,無論以何種形式表現,借貸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為限。超出部分的金額不予保護。具體而言:

1、借期利息。我國《民法典》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時,出借方不得主張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的,未約定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肌醇利率計算利息。已償還部分超過4倍利率的,根據債務人的主張,衝抵本金。還款時約定不明的,優先衝抵利息。如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複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過4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衝抵本金。

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債務人應當返還債權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賠償資金佔用期間損失的,應參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確定。

2、逾期利息。預期利率有約定的從約定,超過4倍基準利率的不予保護。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下列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僅約定借期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蔘照約定利率或根據人民銀行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本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不得超過4倍利率;如果既未約定借期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蔘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違約金。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的,債權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4倍利率為限;債權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過4倍利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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