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國營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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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國營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合同

適用於國營集體企業固定資產外匯貸款合同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貸款方:交通銀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應借款方於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請,貸款方願意提供固定資產外匯貸款。現借貸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條例》以及交通銀行的有關業務辦法的規定,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借款幣種、金額和期限

1.1借款幣種:

1.2借款金額:(大寫:)其中備付利息:(大寫:)

1.3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年,自第一筆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條借款用途

2.1借款限用於

2.2備付利息款限用於支付建設期各期利息。

第三條提款

3.1借款方按第一條規定的借款額提款或/和開立信用證均必須滿足下全部條件後方可進行:

(1)已提供項目投資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

(2)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項目預(概)算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包括撥款和發行股票、債券的批准件;各類已簽署生效的融資合同副本;自有資金已落實的證明;

(3)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工貿還匯協議書》或銷售渠道已落實的其他證明;

(4)已提交貸款方認可的還款擔保;抵押合同已辦妥登記及公證手續;

(5)自籌資金已按貸款方要求或按計劃投入使用或到帳;

(6)未發生第9.1條款所列任何一種違約行為;

(7)其它:

3.2提款期限為個月。自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內,借款方應按下列計劃提款。3.3各年(季)度提款計劃借款方應在當年(季)第一筆提款前一個月提交貸款方。

3.4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計劃如需調整,應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並經貸款方同意。

3.5借款方辦理提款,應提前個銀行營業日提交有效借款憑證。

3.6提款期到期,未提貸款部分即自動註銷,但事前已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條利息和費用

4.1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為

利息每計收一次,結息日為.

計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為一年,按貸款餘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

4.2承諾費。如借款方未按第3.3條款所述季度提款計劃提用貸款,又未按第3.4條款規定提前通知調整提款計劃,對該未提或超計劃提款部分,貸款方有權按未提或超提金額的‰一次性收取承諾費。

4.3管理費。借款方應在第一次提款時按合同借款金額的%一次性向貸款方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人民幣支付(以支付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折算)

4.4借款方應於結息日主動支付利息,如結息日為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屆時未付,貸款方有權主動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方可計收復利。

4.5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屬文件而發生的其他費用均由借款方承擔。

4.6除4.3條款項下費用外,其他各項利息、費用均以所借幣種支付。

第五條還款

5.1還款來源為及其它可用於還款的資金。

5.2借款方應在第1.3條款規定的期限內以所借幣種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歸還一次,分期還清;第一期還款在第一筆提款日後個月進行。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計劃還日前一具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申請,經貸款方同意並對第5.2條款作出修訂後執行。貸款到期(指分期還款計劃中的最後一期),借款方因客觀因素無力歸還,最遲應在貸款到期日前一個月提出展期申請,經貸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貸雙方就本合同中的貸款期限、利率和還款計劃部分作出補充和修訂,展期貸款利率按修改後期限的相應利率檔次確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條款規定的分期還款計劃按期如數還款,又未經貸款方同意調整還款計劃,對未還貸款部分貸款方有權從計劃還款日後的第一天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20%的利息。

5.5借款方提前還款應經貸款方同意方可辦理,並應提前個銀行營業日通知貸款方,提前還款應在結息日並應按第5.2條所列還款期序的倒序進行,而不能抵衝即將到期或下一期的還款。

第六條擔保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第8.4條款所述本貸款項下所有各期保險單項下的權益無條件抵押給貸款方,保險單以貸款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交由貸款方保管,貸款方有權參與定損定責及索賠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發生保險賠償時,貸款方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收貸款本息。

第七條陳述與保證

7.1借款方向貸款方陳述並保證:

(1)借款方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獨立的企事業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辦妥簽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權手續,並切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3)簽署和履行本合同與對借款方資產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權並無牴觸之處;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報表、資料和情況是真實準確的,自向貸款方提出本貸款申請以來,借款方的綜合財務狀況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未損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影響貸款方權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B.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擔保、權益和資產抵押以及各類債務承諾;D.各類舉債、欠債;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條款所述第一項陳述與保證,亦作為借款方在每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陳述與保證。

第八條約定事項

8.1借款方應按貸款方要求開立本外幣往來户和/或專户。本合同項下開證、付款等應在貸款方辦理,並接受貸款方的審核。

8.2本合同簽訂後,借款方應按計劃對外訂貨,進口訂貨卡片應交貸方審核,貿易合同副本應交貸款方,貸款方憑以開證、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個月內未能簽訂進口合同,貸款方有權撤消本貸款。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借款方建設和經營期間,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財產以所借幣種向貸款方指定的保險公司按期連續投保有關險種。保險額應為財產原值的110%.如原值低於市場價時,應按重置價投保。借款方如中斷保險,貸款方有權主動代為保險,一切費用由借款方負擔。

8.5借款方應將本貸款項下未參與週轉的全部折舊基金積累和不低於%的其他專項基金存入貸款方,將不低於%的各類結算業務交由方辦理。

8.6借款方對本貸款和其它同類債務的清償,應按照比例平等原則進行。如果今後為其他建設項目採取抵押擔保方式籌措建設資金,借方應同比例地向貸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會與第三方簽訂任何有損貸款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或影響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協議。

8.7借款方發生下列事件應事先徵得貸款方的同意:

(1)以資產和收入為其他單位提供信用擔保或設定抵押權;

(2)出售、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以本貸款購置的設施、設備、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資產。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事件,借款方即構成違約: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按期如數支付各項應付款項;

(2)未按第二條規定使用貸款;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陳述與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陳述與保證被證明其在作出、重複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實、不準確的、或使人誤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與第三者簽訂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資合同中的義務而被採取信貸制裁措施;

(6)擔保人喪失擔保資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現值比原估價減少15%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貸款方有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沒有按貸款方要求提供或補充新的還款擔保;

(7)停止項目建設或生產經營;

(8)借款方(被)申請破產。

9.2貸款方未能按提款計劃及時供應貸款即構成違約,但由於國家經濟政策和信貸政策變更者除外。

9.3如借款方違約,貸款方有權立即同時或先後採取以下任何一種或數種措施:

(1)從借款方在貸款方的任何帳户中主動扣收欠款;

(2)對第9.1(2)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將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在原訂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並限期收回被挪用貸款;

(3)對第9.1(3)9.1(4)9.1(6)條款所述違約事件,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止,對其中無法糾正的行為則按違約發生日借款餘額一次性收取不高於千分之三的違約金;

(4)中止或終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權利;

(5)宣佈貸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並限期或立即償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採取的任何措施。

9.4如貸款方違約,借款方可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天向貸款方收取不高於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直至違約行為糾正之日為止。

第十條其他事項

10.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申請書、年(季)度提款調整計劃、借款憑證、還款付息憑證、財產權益抵押合同、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協議、催收貸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0.2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補充均須雙方協商並訂立補充條款或修改協議,修改、補充協議無論是否明示,均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借貸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並絲毫不影響本合同未變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對借貸雙方以及各自的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貸款方可自主決定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但應及時通知借款方。未經貸款方書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均屬無效。

10.4本合同未盡事宜,按貸款方規定辦理;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立補充條款。

10.5借貸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有爭議,應儘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圓滿解決時,應向貸款方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訴訟。

10.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全部應付款項清償完畢之日失效。

10.7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貸雙方各執份,擔保人執一份。

借款方:貸款方:交通銀行行

(法人公章)(法人公章)

簽字人:簽字人:

職務:職務:

本合同於年月日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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