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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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不服不起訴決定書申訴書

{子問題開始}申訴人: 

{子問題開始}被申訴人:

申訴人因被申訴人某某故意傷害一案,不服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杭餘檢公訴刑不訴(2018)88號不起訴決定書,現依法提出申訴。 

{子問題開始}請求事項 {子問題開始}:

請求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案情,撤銷杭餘檢公訴刑不訴(2018)號不起訴決定書,依法對某某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子問題開始}事實與理由 {子問題開始}:

2018年4月10日,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作出後杭餘檢公訴刑不訴(2018) 號不起訴決定書,申訴人於2018年4月16日收到該不起訴決定書。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子問題開始}一、被申訴人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5年8月8日,申訴人與某某因債務糾紛發生爭執,導致申訴人因外傷致頭頂部、面部裂創,瘢痕累計長度達282.5px,左側第7-10肋骨骨折,右側尺骨遠端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2016年8月13日,被申訴人被餘杭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9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經餘杭區人民檢察院決定,2017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審。經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遺憾的是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為由對被申訴人決定不予起訴。申訴人認為,被申訴人加害申訴人導致輕傷二級,在沒有取得申訴人的諒解以及沒有對申訴人的損害作出賠償的情況下,其行為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以此為由對被申訴人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理由不成立且不符合相應的法院規定。

{子問題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子問題開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省人民檢察院、 省公安廳關於當前辦理輕傷犯 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三、為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輕傷犯罪案件在偵 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審查屬實,公安機關可以撤案,檢察機關可以作相對不訴: 1.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 2.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 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刑罰。

{子問題開始}浙高法〔2017〕71 號

{子問題開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子問題開始}關於實施修訂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

(二)故意傷害罪

1.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子問題開始}二、即使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申訴人不予起訴,也應根據相應規定責令被申訴人對申訴人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子問題開始}《刑法》

第三十七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此致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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