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管理協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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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管理協議2

甲供材管理協議2

甲供材管理協議

總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根據雙方簽訂的賽格三星擴建工程分包合同原則,ssg主廠房工程的所有工程用鋼筋、商品砼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須向甲方辦理限額領料手續並負責材料在施工現場的妥善保管、節約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甲供材協議條款如下:

一、鋼材供應

1、甲方供應鋼材到工程施工現場倉儲地,甲乙雙方進行車板交貨,貨量以車載重量磅單為準;由乙方負責材料到場後不分晝夜的隨到隨卸,並負責鋼材入庫堆放整齊,統一掛牌標識,妥善保管,嚴防丟失,其人力資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 甲方供應鋼材,乙方用於工程可計取製作、安裝損耗量,其損耗率按施工圖配筋總量為基數的2.5%計,鋼材制安損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超領超用則由乙方承擔增加的費用,甲方將按當時市場採購價扣乙方工程款;

3、 鋼筋用量計算按深圳市建築工程定額的有關規定及工程施工規範、規程執行,鋼筋接頭按冷壓或螺紋接頭(若採用其它方案則另定);

4、 鋼筋驗收由甲方物資主管和乙方材料員共同驗收按鋼筋供應合同和有關規範對鋼筋做外觀、數量和質量證明驗收,每批鋼筋全部進場後乙方材料員、項目負責人在“鋼筋進場確認單”上簽字確認,若鋼材需抽檢則甲乙雙方共同現場取樣送檢,按規定抽檢的一次檢驗費用甲方承擔,若發生異議需複檢,複檢出不合格結果,則由甲方承擔複檢費,複檢合格則由持異議方承擔複檢費。

二、商品砼供應

1、 供商品砼的數量按深圳市2000年定額規則,按圖紙所示意尺寸計算,扣減鋼筋和砼中埋設物的體積,其砼施工損耗率按總量的1.5%計(含試塊及現場檢驗測試耗用量),砼損耗量乙方一次性包死。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砼用量超出本協議約定計算原則計算總量時,其超用量的材料費用,甲方將按當時市場採購價扣乙方工程款。2、 商品砼供應到現場,乙方按車計量,以商品砼車單驗收單籤認為準。由乙方指定的驗收人在商砼送貨單上驗收簽字,同時填寫“砼罐車到場記錄表”;

3、 乙方技術員應對每車商砼均應做塌落度測試,填寫測試記錄每批商砼澆築完畢後,乙方將商砼送貨單和“砼罐車到場記錄表”於當日或次日轉甲方物資主管,辦理領料手續。每月28日前乙方與甲方確認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商砼進場驗收的方量,每月30日前核對確認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進場驗收的砼方量。

三、乙方施工質量如不符合設計或規範要求,需要返工的,其返工的材料費用均由乙方自身承擔,由於甲方提供的材料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四、在保證工程質量、工期前提下,乙方應儘可能節約資源;甲供材料若有節約則甲乙雙方按5:5分享;

五、甲供材用量計劃由乙方根據總工程進度需要求向甲方提交供材計劃書,供材計劃書須在前10天提出,若因乙方原因供材計劃延遲提交而造成供貨不及時或工期延誤,則由乙方承擔工期損失責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供材不及時則由甲方承擔工期損失。

以上協議條款,甲乙雙方遵照執行;

總包方:(蓋章) 分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篇二:住宅樓工程施工合同-甲供材勞務

補 充 合 同

甲方(發包方):南陽市金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遵循平等、自願、誠實、

信用原則,雙方就 金恆達2#商住樓 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

致,訂立本合同,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南陽市金恆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商住樓

2、 工程地點:南陽市人民北路

3、 結構形式:框架結構

4、 建築面積:7010m2

5、 合同價款:暫按600萬元(最後以實際決算為準)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設計圖紙範圍內的土建、裝飾(不含二次裝飾)、

安裝(需特殊施工要求或資質要求的除外)。

三、工程結算方式

1、乙方在本補充合同約定的基礎上按該工程審定後的工程總

造價向甲方優惠10%(税後)。

2、該工程按照《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08] a

建築工程、b裝飾工程、c安裝工程》,結合相關文件規定據實結算。人工費按定額單價43元/個計取;措施費只計取安全文明措施費的基本費;間接費的工程排污費、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和意外傷害保險費按實際發生進行結算。

3、材料價格調整

工程所用的主材價格,均按施工同期南陽市定額站發佈價的

工程造價信息中的綜合參考價進行調整;若甲方另行指定材料品牌,甲乙雙方辦理材料簽證手續,價差部分不讓利(如電線、開關、插座等主要材料)。

四、對質量和安全的要求

1、本工程必須要格按照施工驗收規範進行施工,凡因施工原

因造成的達不到質量要求的部分,乙方應無條件返工至達到質量要求標準,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對隱蔽工程乙方必須做好隱蔽記錄,並提前通知甲方和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簽字,未經驗收簽字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2、本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合格或以上標準,若達不到合格

標準按工程總造價的1%罰款。

3、安全生產:乙方在施工過程式中應按照安全施工的有關規

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有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並對事故的責任做出出書面説明。

五、施工工期

乙方承諾按照國家定額工期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施工工期

為天(自商住樓開工之日起)。六、工程款的撥付方式及撥款程序

1、撥款方式:

本工程不付備料款。乙方在完成雙方認定的施工進度計劃前提

下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撥款:主體工程四層封頂後付四層以下(不含四層)工程價款的80%,主體工程全部封頂後付主體七層以下(不含七層)工程價款的80%,裝飾和安裝工程按該部分已完工程量造價的80%支付,結合進度計劃完成的比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0日內完成決算審計,餘款除保脩金外30日內一次付清。

2、工程款的撥付程序:

撥款程序分工程量審核和撥款單位簽字兩部分進行。

(1)每次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時,由乙方提出撥款申請,同

時附帶實際完成的工程開象進度表,由本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經理簽字蓋章後提交監理審核,經監理公司審核後由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提交甲方駐工地代表,由甲方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質量複核簽字認可(提出複核意見),並協助甲方造價人員對提交的工程計算單位進行審核、確定。

(2)確定撥款數額後,撥款單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

甲方駐工地代表、甲方總工程師簽字後,上報甲方總經理簽字,待總經理簽字後到甲方財務部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

七、工程保修責任

1、保修內容及範圍:土建、裝飾、水電安裝等所施工的工程。

2、工程保脩金按工程造價的3%執行。3、保修期限:

(1)工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

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土建工程、裝修工程為2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

防滲漏,為5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其它保修內容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4、質量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的維修項目返修次數超過兩次的,由甲方另行

安排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從工程保脩金里加倍扣除。

(2)、保修期內乙方如有未維修徹底的維修項目,該工程質保

修期順延。

八、其它約定

1、因施工造成的地方關係處理及其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不得私自肢解工程進行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有權終

止合同,並對乙方進行處罰。

3、乙方領取的工程款必須用於本工程施工,不得支付與本工

程無關的開支,如有發生,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

4、乙方在本工程竣工驗收後10日內擔供工程竣工資料肆套給

甲方。

5、辦理施工手續時,甲方交納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乙方支出。

6、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農民工工資糾紛問題,所引起的一切責

任均由乙方承擔。

7、本項目圖紙會審及變更仍執行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

九、本工程施工補充合同是該工程承包施工的最基本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合同。凡雙方簽訂的涉及該工程的所有合同或協議與施工合同不符者均以本建築工程施工補充合同為準。

十、本補充合同一式六份,雙方各持三份。未盡事宜,經雙

方協商同意後另籤補充協議且與本補充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十一、補充合同生效

補充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日

補充合同訂立地點: 補充合同雙方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乙方第一筆質保金到甲方

賬户之日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篇三:建築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確定

建築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確定

(一)建築工程中“甲供材”成本的確定

1、“甲供材”的營業税風險分析

“甲供材”的營業税風險體現在施工方沒有就甲方提供給其進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價格沒有併入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税。由於“甲供材”中的建築材料是建設方或甲方購買的,建築材料供應商肯定把材料發票開給了甲方,甲方然後把購買的建築材料提供給施工企業用於工程施工,在實踐中,大部分施工企業就“甲供材”部分沒有向甲方開具建安發票而漏了營業税。

例如,甲方與施工企業鑑定了一份100萬元的“甲供材”建築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價款為40萬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築勞務款為6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施工企業向甲方開具的建安發票是60萬元而不是100萬元,如果開具60萬元建安發票,則施工企業就是漏了40萬元的營業額計算建築業的營業税,應該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或者按照100萬元繳納營業税而向甲方開具60萬元的建安發票就沒有營業税的税收風險,為什麼呢? 在實踐中,施工方按照100萬元作為營業税計税依據繳納營業税而向甲方開具60萬元的建安發票,根本行不通,因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開票系統中,交多少税就開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萬的計税依據繳納營業税而開出60萬元的建安發票,甲方必須憑40萬的材料發票和60萬的建安發票入賬,這在實踐中得不到税務局的認可,即税務局不認可甲方的材料票進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基於此規定,除了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築業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設方或甲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需要併入施工方的計税營業額徵收營業税,否則存在漏報建築業營業税的税收風險。

“甲供材”中的企業所得税風險主要體現在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由於沒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發票而不能夠在税前扣除,從而要多繳納企業所得税。由於“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材料供應商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了甲方,在實踐當中,施工企業基於營業税風險的控制考慮,往往會把“甲供材”中的材料價款和建築勞務價款一起開建安發票給甲方進行工程結算。

2、“甲供材”的企業所得税風險分析

例如,一項100萬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購買的材料為40萬元,建築勞務款為60萬元,施工企業必須向甲方開具10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才不會有40萬元材料款漏繳營業税的風險。可是,施工企業開出100萬元的建安發票,必須按照100萬元記收入,基於此,施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時,沒有40萬元的材料發票成本,儘管實踐當中,不少施工企業會憑從甲方領取材料的材料領料單和甲方購買材料發票的複印件進成本,但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税務當局是不認可材料令料單和甲方提供的材料發票複印件進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繳納40萬元乘以25%的企業所得税。基於以上分析,“甲供材”對施工企業來講,企業所得税風險較大。

3、“甲供材”税收風險的應對策略

針對“甲供材”中的税收風險問題,施工企業應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二方面來規避。

一方面,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簽定的”甲供材”合同,必須給予甲方開具包含甲供材營業額的建安發票進行工程結算.而不能與甲方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然後只對建築勞務款開具建安發票,因為, 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但在工程結算時,工程產值必須含有甲方提供材料的價值,這就決定了建築施工企業(裝修企業除外)與甲方雖然簽定純建築勞務合同時,甲方提供材料的營業税也要施工方承擔.。

第二,施工企業應該爭取與甲方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只有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施工企業才不會存在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如果甲方不同意與施工企業簽訂包工包料的合同,那施工企業該怎麼辦?我認為應該按照以下辦法來操作:首先,施工企業與甲方必須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築合同;其次,建築合同中的材料可以由甲方去選擇材料供應商,有關材料採購事宜都由甲方去操辦,但是,簽訂材料採購合同時,必須在合同中蓋施工方的公章而不能夠蓋甲方的公章; 再次,材料採購款必須由甲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但是施工企業、甲方和材料供應商三者間必須共同簽訂三方協議,即施工方委託甲方把材料採購款支付給材料供應商的委託支付令;最後,材料供應商必須把材料銷售發票開給施工方,然後由甲方交給施工方。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施工方與甲方簽訂的合同形式上是包工包料的合同,實質上是“甲供材”的合同,這對於甲方和施工方雙方來講都沒有風險,因為,材料是甲方購買的,消除了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築材料的嫌疑,對於施工方來講,沒有以上分析的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

如果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一方面可以消除甲方對施工方會購買劣質建築材料的顧慮,另一方面可以使施工方不存在以上分析的“甲供材”存在的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但是,這種操作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基於此規定,甲方如果與施工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就不能要求施工方到甲方指定的材料供應商那裏購買材料。然而,該條規定是基於建築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為保護施工承包者自行購買建築材料而不受甲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干擾所進行的立法。如果施工方自願放棄購買建築材料而從中賺取材料差價的好處,與甲方達成協議按照以上分析的四個步驟進行操作,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的合同訂立原則,同時,對甲方購買材料部分依照税法履行營業税納税義務,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建築承包人(施工企業)在與甲方簽定包工包料合同的情況下,只要施工方自願放棄購買建築材料而由甲方購買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相悖,可以按照以上四個步驟操作起到規避“甲供材”給施工方造成的營業税和企業所得税風險。

(二 )裝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裝工程中“甲供設備”成本的確定

1、裝修工程中“甲供材”和安裝工程中“甲供設備”的税務處理

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在包工包料的情況下,設備價款和裝修材料費用必須要繳納營業税,特別是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是一般納税人的情況下,設備和材料款在繳納增值税的情況下還得繳納營業税,存在重複納税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第52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基於以上規定,房地產企業自己採購安裝設備和裝修材料,委託安裝企業和裝修企業進行施工,則房地產企業可以憑設備和裝修材料的銷售發票進行開發成本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加計20%扣除,不需要施工企業開具建安發票,只需要施工企業就安置和裝修勞務部分開具建安發票即可。

如果安裝和裝修企業對設備和裝修材料實行包工包了,則施工方必須向房地產企業就設備和裝修材料以及安裝和裝修勞務開具建安發票。2、建築業中設備與材料劃分的界限。

各省、市地税局早在2003年就應有相關設備範圍的具體規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三)項曾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於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税營業額中。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税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

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税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如《江西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贛地税發[2003]91號)、《廣東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建築安裝工程計税營業額可減除其價值的設備名單的通知》(粵地税函[2004]720號)、《遼寧省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營業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遼地税發

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

(三)園林綠化工程中的綠化費用的確定

1、有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承包房地產公司的綠化工程

對於擁有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在外承接綠化工程後,先用自己基地的自產樹苗和花卉進行栽種,不足苗木部分再從外部購進加以補充。例如:一項綠化合同總金額為500萬,其中自產苗木款為180萬,外購苗木款為100萬,提供場地平整及綠化施工費等合計為220萬。

根據《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該園林公司銷售的外購林木應與綠化工程費一併按“建築業—其他工程作業”繳納營業税,(100萬+220萬)×3%=9.6萬。而銷售的自產林木、花卉的180萬應單獨繳納增值税。同時根據《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税,這裏免徵範圍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税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税[1995]52號)文件中做了明確界定。

林木、花卉分別屬於財税[1995]52號文件中“植物類”中的“林業產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該園林公司銷售的自產林木、花卉可享受免徵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有關税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公告第23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納税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税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税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税。

房地產公司以180萬的免增值税發票和320萬元的建安發票進開發成本時,必須還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房地產公司與園林綠化企業必須簽訂提供綠化勞務(建築業勞務)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合同;

二是園林綠化企業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出具的“從事貨物生產證明”(複印件)蓋章給房地產企業。

2、無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綠化工程

對於規模較小、沒有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在承建園林綠化工程時,需要全部從外購進苗木。應按混合銷售行為將外購苗木款與施工勞務費一併只徵收營業税,不徵收增值税。如外購苗木款180萬元,綠化工程費100萬元,應徵營業税=(180萬+100萬)×3%=8.4萬元。

如果無苗圃基地的園林綠化企業承包房地產企業的園林綠化工程,則必須向房地產企業全額開建安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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