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材料應提供什麼資料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8W
一、婚後辦理財產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夫妻雙方需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户口本、結婚證;
2、財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證、股權證等;
3、財產來源證明,如購買合同、生效判決書、繼承公證書等;
4、協議書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
5、公證員在個案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財產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未婚夫妻可以在婚前對雙方的婚前財產情況以及婚後的財產所有情況進行約定,只是未婚夫妻的約定要以結婚作為協議生效的條件。
男女雙方需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辦理公證。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件、户口本;
2、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法院離婚調解書或生效判決書、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的未婚或未再婚證明等);
3、財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證、股權證等;
4、財產來源證明,如購買合同、生效判決書、繼承公證書等;
5、協議書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
6、公證員在個案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