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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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户口薄》;
二、結婚證、夫妻關係證明;
三、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四、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
五、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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