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協議是否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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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協議不用交印花税。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只對下列憑證徵税: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印花税屬於列舉性質的憑證税,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税,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税。徵地拆遷協議不在列舉範圍內,所以不用繳納印花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徵地拆遷協議是否交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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