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票代售許可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印花税票代售許可的法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税[1988]255號)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2004年第412號令)第235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9月29日財税[1988]255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實施税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4)73號)。
二、印花税票代售許可的基本規範
1、辦税服務廳接受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接收;不符合
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辦税服務廳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税服務廳收到反饋後1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税人領取辦理結果。
4、本事項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5、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辦税服務廳進行公告。
三、申請條件
1、《税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委託代售印花税票協議》4份。
3、加蓋單位公章的安全保證説明。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6、加蓋公章的《銀行開户許可證》複印件。
7、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8、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四、 註銷條件
1、註銷税務行政許可書面申請。
2、《代售印花税票許可證》。
3、經辦人的身份證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4、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及加蓋公章的複印件。
五、申報材料
1、 單位代售印花税要提供單位身份證明,如税務登記證或機關、事業、社團法人證明等證件;
2、個人代售印花税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包括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六、印花税票代售許可的辦理程序
1、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
3、審查;
4、決定;
5、變更與延續。
印花税票代售許可是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允許後,進行的申請。在印花税票代售許可申請時,要注意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按照印花税票代售許可的辦理程序進行辦理,同時,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嚴格遵守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