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債務轉讓協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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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債務轉讓協議生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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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生效條件有哪些

由於債務的轉移可能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法律對債務轉讓的條件做了嚴格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債務的移轉,也不發生債務移轉的效力。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三)形式要件。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四)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五)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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