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 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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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住建部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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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張合同無效的一方需要舉證證明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上述幾種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據的就是第五種情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2、未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

4、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5、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同時又做了除外的規定,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了相關部門批准的,也就是權屬完整的,租賃合同有效。

總之,出租人不能以個人的感覺去推斷承租人有沒有意向購買該不動產,買不買這是承租人的事情,但是否通知到位這就是出租人要注意的了。假如説出租人沒有提前告知承租人一聲,那麼承租人其實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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