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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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管轄法院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法院如何確定融資租賃合同管轄權

你好,融資租賃合同管轄權有如下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應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是否需要列為當事人,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但供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的,則不應當將供貨人列為當事人。
二、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將實際使用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
三、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當事人未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發行地法院管轄。租賃物的使用地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地。
四、
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五、
融資租賃合同年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而未經批准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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