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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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融資租賃合同的管轄法院是哪裏?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二)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二、租賃合同的年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經營性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一年。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融資租賃的租期是和設備的使用年限密切相關的,原則上和物件的使用壽命(折舊年限)相同,對於國家鼓勵的特殊項目租期最短為三年。

隨着創新租賃的發展,經營性租賃超過三年的物品有可能轉換成融資租賃方式了。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要注意承租人的意願,選擇不同的租賃方式。

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只能夠向租賃合同中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訴訟或者是向租賃合同中的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請訴訟的。同時融資租賃合同是有一定的使用年限的,一般是不超過一年的時間,但是最長的不能超過二十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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